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复广东省侨务办公室在贯彻执行《关于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探望亲兄弟姐妹问题的复函》中的几个问题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复广东省侨务
 办公室在贯彻执行《关于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
 探望亲兄弟姐妹问题的复函》中的几个问题
 ((83)侨政字第214号)


广东省侨务办公室:
  你办粤侨政字(83)第111号函悉。关于在贯彻执行我办《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探望亲兄弟姐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83〕侨政字第066号)中提出的几个问题,现作解答如下:
  一、转发的《复函》中所说的“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所指的“已经去世”的父母,按我办(83)侨政字第046号函,系指居住在国外已经去世的父母,或原是华侨,以后移居到港澳已经去世的父母。但不包括不是华侨而居住港澳的已经去世的父母。
  二、《复函》中所说的“同意你办提出的归侨职工出国探望亲兄弟姐妹假期待遇的意见”,所指的“归侨职工”,系指居住在国外的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
  《复函》中所说的“归侨职工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的……”所指的“归侨职工”,系指居住在国外的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
  三、《复函》中所说的“归侨职工出国探望亲兄弟姐妹”或“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所指的“亲兄弟姐妹”,不包括原是华侨,但现在已移居在港澳的亲兄弟姐妹。
  四、居住在国外的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每四年如已享受出国探望亲兄弟姐妹的假期待遇的,就不再享受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的假期待遇;反之也是如此。上述两种探亲假期待遇,每四年只能享受其中的一种。
  五、居住在国外的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在规定的享受出国探望亲兄弟姐妹假期待遇的假期内,按(82)侨政会字第011号文,其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境内路费与国内职工探亲待遇相同,在境外的路费、医疗费自理。
  上述解释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即来信告知,以便修改转发各地。

                         1983年12月12日
c600010--010530ljk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