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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行政财务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问题解答

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行政财务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问题解答
 (1981年8月1日)


  问:夫妇2人都是职工,并住在一地,但与各自的父母都不住在一地,按照规定,都应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如果夫妇双方同行,前往外地探望一方的父母,其路费如何报销?
  答:根据已婚职工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的规定,夫妇双方同时前往外地探望一方父母的路费,应分别计算。即:探望本人父母的路费,应按照规定报销;而探望岳父母、公婆的路费,则全部由职工自理。
  问: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别居住在3地,其探亲路费如何计算报销?
  答:按照每年探1次配偶,每4年探1次父母的规定,如果在1年之内,同时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其探亲路费,原则上应分段计算,分别报销。
  答:按照每年探1次配偶,每4年探1次父母的规定,如果在1年之内,同时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其探亲路费,原则上应分段计算,分别报销。
  其探亲路线顺向的,应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例如:某职工在北京工作,其配偶在武汉,其父母在广州,其探亲路费,按规定从北京到武汉的,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从武汉到广州的,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其探亲路线逆向的,则应采取分别报销的办法。例如:某职工在北京工作,其配偶在武汉,其父母在哈尔滨,其探亲路费按规定从北京到武汉的,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从北京到哈尔滨的,在本人月标准的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实行新的探亲规定后,过去有关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别居住在3地,探亲的车船可按路程较远的1地计算报销的规定,应停止执行。
  问:职工探亲的市内交通费如何掌握开支?
  答:职工探亲的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发地本人住所的公共电车、汽车起站,到车站、码头,以及从目的地车站、码头,到亲属的住所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公共汽车凭据报销。因私事(如购物、游览、访友等)的市内交通费,以及搭乘市内出租机动车辆费,应由个人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必须转车、转船的市内交通费,同样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问:职工探亲符合乘坐火车硬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的,应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按照规定,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探亲职工,不分职级,可报硬席卧铺费而未卖卧铺票的,可比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中的第4条,发给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一部分。即:乘坐挂有卧铺车厢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硬席座位票价或直快硬席座位票价的30%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硬席座位票价的30%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硬席座位票价的25%发给。其中,已婚职工每4年探望1次父母,应坐未坐卧铺的,按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扣除个人实际负担的金额(即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与应坐未坐卧铺补助费的差额)为单位应报销的金额。如某职工从北京前往乌鲁木齐探望父母,符合乘坐火车硬席卧铺条件(硬座票价51.8元),而未买卧铺票,假设本人月标准工资为80元,则个人应负担24元,扣除不坐卧铺的补助15.54元(硬席票价的30%),个人实际负担8.46元,职工所在单位43.34元(硬座票价减去个人实际负担)。如果不坐卧铺的补助费多于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其多出部分可以发给职工个人。
  问:探亲规定“乘轮船的,报4等舱位(或比统舱高1级舱位)费”,如何掌握开支?如果客轮船位另外加收卧具费,可否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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