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木材节约奖惩实施细则(试行)
(1988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
经济委员会、国家物资局发布)
我国森林资源贫乏,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木材节约代用,是利国利民有利于经济建设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为了进一步贯彻1986年1月18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发布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①,更好地调动企业和职工群众节约代用木材的积极性,降低木材消耗,推进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木材节约奖范围。
1.原木加工利用;
2.以木材为主要原材料的产品;
3.木材和木制品包装的回收复用;
4.木材代用品。
二、 企业实行木材节约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基础扎实,有准确的计量手段,健全的原始记录,完整的统一报表制度;
2.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有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
3.有完善的收、发、存制度和消耗定额的考核办法。
三、 考核标准与奖金率。
1.奖金率幅度。按节约的难易程度和节约水平实行差别奖金率,分级计奖(见附表一:《木材节约奖分类分级奖金率表》)。
2.达到国内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为一级考核标准,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先进水平为二级考核标准,未达到以上两级考核标准的为三级考核标准。
3.一级考核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二级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核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实际测定,参照历史先进水平制定,考核标准和节约项目3年修定一次。
4.凡行业主管部门未制订等级标准,以及单位消耗达不到省内平均先进水平的,按三级考核标准执行。计算方法,以上年实际单耗为基数,本年实际单耗低于上年实际单耗的为节约量。
四、 节约量的考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