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外汇调剂中心的编制和经费问题。
(一)人员编制,各地外汇调剂中心可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汇管理分局指派,中心的会计和其他经办人员的编制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由分局确定,各分局要选调政治、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有外汇交易知识和思想敏锐的同志做外汇调剂工作。
(二)开办费用,各地外汇调剂中心的开办费用应本着节约从简精神编制预算,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拨付。
(三)经常费用,开办初期的劳动工资,办公用品及其他业务上必需的开支等经常费用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暂借,待有手续费收入后再行偿还。
八、做好信息交流和统计工作,调剂外汇的价格放开后,外汇市场的供求情况、成交价格等重要信息交流和统计工作十分重要,各地应更加重视这项工作,要求做到灵敏、迅速、及时、准确。
(一)各地外汇调剂中心每日下午3时前应向全国外汇调剂中心电传或电报当天(1)成交金额(2)最高价(3)最低价(4)代表价,全国外汇调剂中心应于次日上午9时前将全国调剂价格(代表价)和成交额反馈给各地外汇调剂中心。
(二)对统计工作的要求及统计报表格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布置。
九、建立有管理有限度的外汇市场,逐步健全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外汇调节体系,以达到提高外汇资金的经济效益和加强宏观管理和控制外汇的目的,是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建立社会主义外汇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地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分局必须加强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调剂价格,稳定经济和物价是今年我国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外汇调剂价格波动过大,不仅会冲击人民币汇率而且将会对物价起不好的影响,因此,当前规定1美元不超过5.70元人民币的最高限价是必要的。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在货币投放方面予以配合,在调剂价格不正常上升时,要适当紧缩购买外汇所需的人民币贷款和外汇抵押的人民币贷款;在调剂价格低于正常价格时,可进入市场购买一部分外汇,以备调节外汇供求之用,总之,调剂外汇既要根据外汇的供求状况浮动由买卖双方议价,有利于外贸自负盈亏,又要进行管理,防止不正常波动,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按中央和地方规定的用汇投向严格审批,把有限的外汇资金用在能够增加出口和提高创汇能力的项目上,用在四化建设所急需的引进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必须的原材料上,使之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限制用于购买市场物资,不得用于扩大基本建设的进口,各地外汇管理分局应与地方计划部门,经贸部门密切合作,协调一致,要认识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必须是竞争的和开放的,垄断的和分割的市场不可能促进出口商品生产者提高效率,也不利于促进国际贸易,各地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特别是自负盈亏的三个外贸体改试点行业,要求把外汇调给外汇调剂价格较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外汇管理分局应予以支持,不应划地为牢,予以限制。
设立外汇调剂中心,放开调剂价格是今年外汇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必须做好,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希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