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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监督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设立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和检查饮用水卫生管理和消毒制度;
  2.掌握饮用水卫生知识,定期对供水人员进行卫生宣传;
  3.协助组织供水人员的健康检查,落实应调人员的工作安排;
  4.定期向管区卫生防疫站和上级报送饮用水卫生检验资料;
  5.负责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十九条 凡直接从事供水的,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体检每两年进行一次。患有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结核和渗出性或化脓性皮肤病以及健康带菌(毒)者,应调离供水工作;治愈后经卫生防疫站同意,方可恢复工作。

第四章 水质检验

 第二十条 水质检验分析,按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水源的不同分级,每年有计划的对水源进行监测,对分散式水源在肠道传染病高发季节应加强监测。
 第二十二条 水电段应设化验室,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负责管内各给水所的定期水质检验和管理工作,定期向铁路卫生防疫站提供水质报表。具体化验项目,由供水单位与管区铁路卫生防疫站商定。

第五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铁路卫生防疫站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受铁路卫生行政机构领导,同时受地方上级卫生行政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铁路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是:
  1.依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本办法,对辖区水源和供水实行卫生监督;
  2.负责管内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监测,对水源水质的评价以及净化、消毒的技术指导;
  3.参加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工程的设计卫生审查、施工卫生监督和竣工验收;
  4.审发和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5.负责组织供水人员的体检,提出处理意见,办理健康证和培训工作;
  6.参加调查、处理水质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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