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按照各级教育部门和国家教委所属司局、直属单位的职权范围,分别将有关的来信来访问题,转交地方教委、委内各司局、直属单位、委属高校处理,并负责协调、催办和检查落实情况。
5.受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委(厅、局)、委属院校处理不服而上诉的来信来访问题。凡属原单位依据法律和现行政策作出的正确处理决定,应给予肯定和支持,并做好对申诉者的说服教育工作,凡属不正确或不妥当的处理决定,应帮助下属部门进一步理解有关法规并责成他们复查处理。对个别久拖不决的疑难案件,要提出结案期限;需要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的案件,应及时报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协调或主动与有关部门洽商,以求尽快解决。
6.定期汇总、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委属高校的信访工作情况和经验。
7.及时处理来京的集体上访及其它的有关突发性事件。
8.定期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重要情况。办好信访简报、摘报等。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委(厅、局)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委(厅、局)领导检查、指导所辖地区教育部门的信访工作,帮助其加强组织建设,组织交流经验,表扬先进。
2.受理国家教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及其他有关领导交办的来信来访案件。
3.受理本系统师生员工及其他群众的来信来访案件。
4.负责统筹安排、协调、督促检查本系统所辖部门和单位的信访工作;负责牵头会同教育部门以外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处理来信来访中的有关问题。
5.对于下属部门处理不服的信访问题应认真受理。凡属依据法律和现行政策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应给予肯定和支持,并做好对申诉者的说服教育工作。凡属不正确或不妥当的处理决定,应帮助下属部门进一步理解有关法律和政策,责成他们复查处理;对个别久拖不决的疑难案件,要提出结案期限;需要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的案件,省、市教委(厅、局)应及时报请政府部门协调或主动与有关部门洽商,以求尽快解决。
6.定期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重要信息;每季度向国家教委信访办公室报一次信访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7.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认真处理好集体上访。发现有要到北京集体上访的苗头时,应及时劝阻,做好疏导工作,并及时上报国家教委。对于本地、本系统到北京集体上访人员,应及时派人动员回当地解决问题,采取妥善措施,把他们稳在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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