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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三、 科技人员进行业余兼职活动确需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的,应当经过本单位同意。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从科技人员个人的业余兼职收入中合理收取使用费。
 四、 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应当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将通过工作关系从本单位获得的下列技术成果提供或者转让给兼职单位:
  (一)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二)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
  (三)本单位准备转让或者已经转让的技术;
  (四)本单位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五)本单位职工或者本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六)本单位明确规定不向外单位提供或者转让的未公开的关键性技术。
  除上述各项外,在业余兼职中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在本职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经济建设服务,不属本单位技术权益范围,不受限制。
 五、 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也应当维护兼职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兼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成果,侵害兼职单位的技术权益。
 六、 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与兼职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技术合同。业余兼职的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科技人员履行合同所获得的收入,不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归个人所有;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由本单位与科技人员按照兼顾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原则协商分配。 科技人员个人收入达到应纳税额的,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七、 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的成绩和表现,可以视同本职工作的成绩的表现,记入本人档案。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并在兼职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由本单位和兼职单位给予奖励。
  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取得新的科技成果,符合国家发明、发现和科技进步等奖励条件的,由本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没有申报的,兼职单位可以申报。需要申请专利保护的,按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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