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塑料桶(罐)跌落试验收费400元;渗漏、液压试验每项收费60元;堆积试验收费1000元。
3.木箱、纸箱、木桶、纤维板桶跌落试验,收费100元;堆积试验收费60元。
4.纸袋、麻袋、塑料编织袋、集装袋跌落试验收费50元。
二、使用鉴定、纸袋、纸箱、麻袋、塑料编强袋,每件收费0.03元。其他每件收费0.07元,最低费额为30元。
第八条 其他费额
一、机械取制样:每吨收费0.10元;
二、陆运口岸中外交接检验按商品总值的1.5‰收费;
三、进口成套设备驻厂监督管理费:每人每日10元;
四、实验室考核认证费:实验室与认证机构间的距离,200公里以内收费500元;200公里以外的收费1000元;
五、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审查考核,并签发质量许可证,每证收费500元;
六、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考核注册费,每厂、库收费500元。
第三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计费方法
第九条 进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计费方法
一、一批到货收用货单位同时申请品质、重量等几项检验项目的,应按规定费率费额分别计收检验费。
二、进口商品的品质检验,按抽样检验代表全批商品品质的, 对内对外均按全批收费。
三、进口贵稀金属, 单价每公斤超过一千美元的按每公斤一千美元的单价计算检验费。
四、进口机电仪商品的检验费,如属主机或主机主要部件有问题的,可按主机的价值计费;如属辅机或单项部件有问题的,可按辅机或单项部件的价值计费,如属外观缺陷、规格不符或短缺零件的,一般可收最低费额100元。
五、金属材料经检验不合格对外签发证书的,检验费按炉号、熔炼号或抽样所代表不合格部分的商品价值,按对外费率费额计费。对同一批到货,经检验部分不合格的,不合格部分按对外费率计收,合格部分按对内费率计收。经检验全部合格,按对内费率计收。对外按合同及标准规定的项目收费;对内按实际检验项目收费。
六、进口商品验残,可按残损或短缺部分商品的价值计费。对已申请验残,为明确部分残损商品的残短程度,需要进行品质、效能、重量等检验的,不再另收费。
七、商检局凭药检所等其他检验机构检验结果审核出证的,对内收签证费10元,在对外签发的证书上,均应按相应对外费率费额计算列明。
八、商检局一般向申请单位实收检验费,但根据不同的检验方式,按商检自验、会同收用货部门共验和商检局审核换证,分别收取全额检验费,二分之一和四分之一检验费。收用货部门自行验收检验合格,不需商检局复验出证的,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