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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业部专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建立航空工业部专利工作网,由部专利管理机关组织,部专利事务所负责联络并协调各方面工作。
  专利工作网的主要任务是:汇总专利工作开展情况,交流专利信息,开展专利学术活动,完成研究课题,监督侵权行为,实施转让专利。专利工作网的组织办法另定。

第五章 专利工作者

 第二十七条 专利工作者包括专利管理人员、专利代理人、企业专利工作者和其他专利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专利工作者要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考核由部专利管理机关会同有关专利事务所及有关单位进行;其他专利工作者的业务考核由所在单位进行。专利工作者对专利代理和其他专利工作的完成情况应作为晋职、晋级、奖励的主要考核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专利代理人接受专利委托时,应执行《专利代理暂行规定》,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的行为与委托人的行为有同等法律效力,代理人依法执行任务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条 专利工作者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在代理或承办专利申请业务中所了解的技术内容(除专利申请已公开、公告外)负有保密责任。如发生有意损害委托人或本单位的利益,擅自或故意泄漏委托或承办技术内容的行为,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暂停执行业务,以及撤销代理人或企业专利工作者资格等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对在专利管理中作出成绩的专利工作者,可从专利收益中提取适当比例予以奖励。专利代理人完成代理任务后,参照航空工业部科技局(85)技字第147号文规定,由所在专利事务所支付代理人酬金。

第六章 专利费用

 第三十二条 部属单位为取得专利保护所需之费用,可计入成本或由发展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委托部专利事务所和部属单位专利事务所办理专利申请和其他专利事务时,按专利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向事务所交纳费用。
 第三十四条 专利事务所办理专利业务所得收益,按一定比例分成,办法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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