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组织专利技术的开发、实施,监督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酬工作;
8.会同部保密委员会,对部属单位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的项目,进行专利申请前的保密审查;
9.筹集和管理专利基金,办理专利基金的审批手续;
10.会同有关司、局办理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由一名技术副厂长(经理、所长)或总工程师分管专利工作,大中型厂、所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设立专利管理机构,或由科技管理机构承担专利管理工作;小型厂、所可把专利管理工作设在科技管理机构内由专人负责。为保证专利工作正常开展,各单位的专利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专利管理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专利管理部门,其主要任务是:
1.协助制定本单位的科研、生产、计划及发展规划,制定本单位专利工作计划,负责组织本单位具备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2.管理本单位的专利法律事宜,处理和协调本单位有关的专利纠纷;
3.会同保密部门对本单位申请专利项目进行保密审查;
4.对本单位的技术是否申请专利提出审查意见,对本单位的个人申请专利提出是否为非职务发明的审查意见;
5.管理本单位的专利许可证贸易,参与有关专利的技术引进工作;
6.负责对本单位专利工作者的培训,奖励,考核及聘任等工作。支持本单位的专利工作者参加部专利管理机关组织的活动;
7.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出对本单位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的意见,鼓励本单位的发明创造;
8.筹集和管理本单位的专利基金;
9.向本单位的职工宣传普及专利知识。
第八条 各单位应珍惜自己的科研成果,把专利工作同科技、生产管理工作相协调,对需要或适合申请专利的项目,必须在申请专利后方可进行下列工作:
1.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技术交流、论文发表、产品验收、产品投放;
2.参加各种形式的交易会、展览会、技术投标;
3.进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第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每年底要向部书面报告专利工作情况,提出下年度的专利工作安排。各单位在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以后,要向部专利管理机关报送申请文件副本一式一份(请求书,受理通知书,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