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6月4日 实施日期:1991年6月4日)废止关于国营施工企业认购债券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四日财政部发出)
按照我部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发布的《
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现对国营施工企业认购债券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请布置执行。
一、会计科目
1、将“441国库券”科目改为“441有价证券”科目。核算企业认购并已付款的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2、企业认购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应于付款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收到归还的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本金,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收到国库券的利息,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按认购国库券时的资金来源,分别记入相应的明细科目);收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的利息,将按规定应交纳所得税的部分,借(增)记“结算户存款”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交纳所得税后留给企业的部分,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按认购时的资金来源,分别记入相应的明细科目)。
3、企业将持有的债券转让给其他单位,应于收到款项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本金),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转让收入超过本金部分应纳的所得税)和“专用基金”科目(转让收入超过本金的部分,纳税后留给企业的数额)。
转让收入低于帐面价值时,应按实际收入,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帐面价值与实际收入的差额,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按帐面价值,贷(减)记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