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关于国营农场事业费管理的几项规定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四日财政部发布)
一、为了支持国营农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农业生产,办好社会性事业,努力节约开支,特对国营农场事业费的管理,制订本规定。
二、国营农场事业费是国家财政对国营农场兴办小型农田水利和社会事业的一项补助性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这项补助经费按国营农场的隶属关系纳入国家预算支出。每年核拨给国营农场的事业费实行“定额补贴、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三、国营农场事业费包括小型农田水利支出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其补助项目和开支范围如下:
小型农田水利支出只能用于补助国营农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包括农场内的小型蓄水、灌溉、排涝、治碱、防洪、打井设施,以及植树造林、草场改良、水土保持等所需材料费、机械作业费和小型设备购置费。不得用于人工工资、基本建设和其他非生产性开支。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只能用于国营农场的中小学经费补贴、安置老残干部工资、专职政法人员经费和边防民兵值勤经费。
中小学经费补贴是指补贴场办中小学教职员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业务费以及小型教学设备购置费等;
安置老残干部工资是指历史上城镇精简、由农场安置的老残干部所需工资、补助工资及职工福利费;
专职政法人员经费是指场内专职政法人员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业务费以及小型设备购置费等;
边防民兵值勤经费是指边境农场接受军区执勤任务的民兵工资及边防工事所需的材料费。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凡有统一开支标准的,应当执行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没有统一开支标准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规定开支标准。
四、国营农场事业费指标,应按照农场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进行分配。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国营农场的小型农田水利支出分配指标应根据农场的耕地面积、农田水利情况以及国家财力的可能确定;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分配指标应根据政策性社会性支出人数和补贴标准、开支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