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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1987年11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8.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办理的除外;人民币外汇兑换券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一)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及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海关限量管理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3.无线电收发信机及通信保密机;
  4.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
  5.一般文物;
  6.海关限量管理的其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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