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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新产品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4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4月5日)废止

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新产品
 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公安部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新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促进消防产品的更新换代和技术进步,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研制消防器材新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新产品是指比老产品在基本原理或技术参数、经济指标、结构性能上有显著改进和提高的产品及国内或地区尚属空白的产品。
 第四条 新产品试制计划的制定与管理:
  一、新产品计划项目确立的依据
  (一)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产品发展规划和指令性新产品试制任务。
  (二)企业经过市场调查,技术预测,在进行可行性分析后提出的带有企业方向性的产品规划。
  (三)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而与之签订的新产品试制技术协议(或合同)
  二、新产品试制计划的分级管理
  (一)部级新产品包括:消防车、消防车用泵、手抬机动消防泵等产品;国内尚属空白或有重大技术改进,对消防器材生产行业影响较大,主要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公安部消防器材新产品试制计划的消防产品。部级新产品计划由公安部消防器材生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管理办)统一编制下达。
  (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产品,系指本地区尚属空白或老产品有重大技术改进的消防产品。地方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由地方消防器材生产行业归口部门编制、下达,并抄报部管理办。
  (三)企业级新产品,包括老产品改进,预先研究项目以及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认为有必要开发的项目。企业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由各企业自行编制、实施。
  三、计划任务书的编制与审批
  (一)列入各级消防器材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由承担试制任务的单位编写计划任务书;根据用户的具体要求安排的项目,可用双方签订的新产品试制技术协议书(合同书)代替计划任务书;新产品计划任务书应按附件一的格式和内容认真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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