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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9月18日 实施日期:1996年9月18日)废止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计土[1987]1921号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五日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国策,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用地计划(以下简称用地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土地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审批建设用地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编制用地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纳入用地计划的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第四条 用地计划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下同)、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下同)、县(县级市、区,下同)四级。县为基层计划单位。
  用地计划的编制时间和计划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系指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下同)相同。
 第五条 省及省以下用地计划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联合报送上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计划单列省辖市的用地计划指标纳入所在省的计划总指标,并单独列出。
  国务院各部门(各计划单位的大型大业联合企业和企业集团,下同)及军队的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并抄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由该省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该省用地计划总指标,其中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和用地2000亩(耕地1000亩)以上的项目的用地指标应逐项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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