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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
 (1987年10月10日 计施〔1987〕1806号)


  为了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使企业建立起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经营机制,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营施工企业对国家实行上交所得税或上交利润承包经营责任制。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从1988年1月1日开始,经主管部门提出,同级建设银行批准,施工企业可以承包上交所得税或上交利润,一定三年不变。承包以后,施工企业仍按照现行规定缴纳所得税和利润。
  对己经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一般以1986年实际应交的所得税总额为基础,并根据预测的生产任务增和幅度,加上适当的年递增比例作为上交财政的承包基数。施工企业按税法规定缴纳的所得税总额超过承包基数多交的部分,实行分档分成;企业应得的好处,由建设银行按承包合同的规定拨款返还给施工企业;达不到承包基数的,由企业自有资金补足。
  没有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一般以1986年实际应交利润为基础,并根据预测的生产任务增长幅度,加上适当的年递增比例作为上交财政的承包基数。超过承包基数的部分,实行分档分成;达不到承包基数的,由企业自有资金补足。
 二、施工企业内部可以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以调动基层施工单位的积极性。可组织混合工种的小分队对或专业承包队,按单位工程进行承包,实行内部独立核算;也可以由现行的施工队进行集体承包,队负盈亏。不论采取哪种承包方式,都必须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三、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承包。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联合承包的建设项目,在投资、工期包死的前提下,节省的投资,属投入产出包干部门的项目,上交主管部门50%,国家拨款改贷款的投资经国家批准豁免还款的项目,上交财政20%,上交主管部门30%,其余50%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承包各方协商确定。投资超过或工期拖长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各方按各自的责任补偿。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联合承包工程,在完成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的前提下,节省的投资由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投资超过或工期拖长,按合同规定处罚。对其它形式的联合承包,也可按此原则办理。施工企业分成收人一律作为利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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