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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制实施细则

  其他的合同,经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第十四条 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的(指论证或研制项目等);
  二、研制方案及技术途径;
  三、主要配套项目及其研制分工协作关系;
  四、数量和质量;
  五、研制进度及交付期限;
  六、交付方式及验收条件(含定型验收标准);
  七、技术经济责任及违约责任;
  八、合同价款及付款、结算方式;
  九、密级及保密事项;
  十、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合同所包括的必要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合同价款应根据《国防科研试制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所列经费开支范围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在编制研制费概算中应遵循的原则:
  一、军用航空产品研制费,是用于产品研制从论证、设计、试制、试飞到设计定型及生产定型全过程所必需的开支。
  二、研制单位在技术方案论证的同时,应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作所需研制费的测算。在这基础上,当技术方案基本确定,战术技术指标冻结以后,正式编制研制费概算,作为研制合同报价的依据。
  三、研制费的计算本着能直接计入的,就不采用间接分摊的方法。如材料、工时等,凡能确定定额的,可按定额计算;难以确定定额的可参照类似产品预测计算。小时费用分配率按相近时期军品小时费用分配率计算。
  四、事业费已全部或部分上收的科研事业单位,应按上收事业费的比例在研制合同价款中计入直接从事该项目研制工作的科技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及补助工资和应分摊的管理费。
  五、不可预见费。军用航空新产品研制属探索性工作,有技术上未知的因素和研制过程中需攻关的课题,存在不能按计划实现预期目的的风险;国家经济上的改革,如国家物价调整、工资改革等也会影响总概算;由于研制周期长,还可能有其它的未知因素,应在合同价款中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为这种风险准备一定的经费裕度,具体数额由合同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合同订立后,一般情况下,合同价款超支不补,节余归研制单位。研制单位按国家规定使用,一般以5∶3∶2的比例转入科研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关于新机研制奖,可按航空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研制周期较长的大型项目,可以从研制费中预提年度奖金额,合同完成后,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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