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技术、配套关系复杂的飞机、发动机、导弹等大型项目,使用部门一般应当与主机研制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条件不具备时,也可以签订主承包合同。若采用总承包合同形式,则由总承包单位与配套产品研制单位签订分承包合同,使用部门作为第三方参加,也可以不参加,由总承包单位全权负责。若实行总承包的条件不具备,使用部门应和主承包单位一道审定有关研制单位的合同价款,协助主承包单位与配套产品研制单位签订分承包合同。也可以由使用部门直接与配套产品研制单位签订合同,主承包单位作为该合同的第三方参加。
采用总承包合同形式时,一般应先签订总承包合同,然后由总承包单位与各分承包单位签订分承包合同。在目前刚刚实行合同制的情况下,也可以由已确定的总承包单位先订立配套产品研制合同,而后签订总承包合同。不论采用何种合同形式,都必须明确各方面的技术及经济责任,达到技术要求一致,进度要求协调。
第三方,是指与合同有密切连带关系的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参与协调技术接口、数量和进度。
第十条 签订合同的一般程序
一、使用部门(或承包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有关研制单位提出项目要求,即明确项目名称、技术要求,数量、进度和有关的资料。
二、有关研制单位对使用部门(或承包单位)提出的项目要求进行分析论证,以书面形式向使用部门(或承包单位)提供论证报告和研制费概算。
三、使用部门(或承包单位)进行汇总分析和平衡。
四、承包单位同使用部门联系,共同审核。
五、承包单位与研制单位草签研制协议,条件许可,也可以签订合同。
六、使用部门与承包单位(即总承包单位,主承包单位,配套项目、分系统项目承包单位)签订研制合同。
七、总承包单位与有关研制单位,在原先草签的研制协议基础上,签订正式合同。
八、子系统或一次配套项目研制单位与二、三次配套项目研制单位签订合同。
九、合同送双方各自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十一条 对不可预见因素较多,风险较大的项目,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承担风险的责任。也可以按研制程序的阶段签订阶段性合同。
第十二条 除核、航空、电子、航天工业部、中船总公司和机械委军工局以外的其他部门承担为军用航空产品配套的研制任务,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执行。由军用航空产品研制单位提出技术要求及有关条件,航空工业部汇总审核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给各有关主管工业部门下达配套研制任务并拨给相应的科研试制费,各部门具体安排落实,下达指令性计划,双方单位订立配套协议。
第十三条 需国家指令性计划予以保证的合同,报经双方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其中属于一级定型委员会审批定型项目的合同(不含附件),由使用部门报总参谋部和国防科工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