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有明确的技术发展途径,有了切实可行的研制方案。
四、该武器装备研制的实施条件一般已有保证:
1.使用部门研制费落实,已列入计划,并能保证按年度付款。
2.在研制方案论证中,对必须补充的研制条件--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作了可行性论证,提出须补充的基本建设投资或技术改造计划已由航空工业部按固定资产投资渠道予以解决和保证,或由航空工业部向国家申请予以解决和保证。
3.对必需引进样机、单项设备或出国培训的研制项目所需外汇指标及额度,已由各有关部门按各自渠道申请并落实。
4.主要原材料和新材料研制,已由有关部门予以落实和保证。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一、二、三、四项条件,才可以订立武器装备研制合同。
第七条 根据武器装备研制程序和军用飞机研制程序,只有在编制研制任务书的同时,才能签订研制合同,研制任务书批准后,合同才能生效。在这以前的战术技术指标论证阶段(一般应由使用部门自行论证,也可以由使用部门和研制单位共同论证,也可以委托研制单位论证)和方案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阶段所做的工作和发生的费用,分下列两种情况:
一、已列入计划的项目,战术技术指标论证(在使用部门委托研制单位承担的情况下)和方案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由使用部门和已确定承担研制的单位订立单独的论证合同,也可以采取预付金方式,列入研制合同中。
二、上述论证应采用招标方式,在招标时应明确论证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还是使用单位给予资助。中标单位可以将论证费用列入研制合同中。
为中长期计划作准备或者临时急需、未列入计划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包括战术技术指标论证),由使用部门和承担单位订立论证合同。
第八条 凡具备招标条件的飞机、发动机、导弹及其配套的设备和分系统研制项目,都可以实行招标。具有设计、研制能力的单位应积极投标,航空工业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支持并公正地参加评审。
招标单位选定中标单位时,除了根据投标单位的报价、进度以及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来评审外、鉴于航空及其他国防科研生产单位长期以来已经形成的定点和分工范围,还必须注意研制任务原来的分工、规划发展方向,各研制单位已有的条件和与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连续性,同时,还要考虑到国家对三线企事业单位的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