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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按成本收费后,非试点地区病人到试点地区就医收费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按成本
收费后,非试点地区病人到试点地区就医收费问题的通知
(1982年2月26日)
从1981年下半年起,一些地方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25号文件,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进行了按成本收费的试点。为了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凡非试点地区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病人(包括部队病人)到试点地区的医疗单位就医,一律按试点地区卫生部门规定的新收费标准交费。其医疗费报销办法,按国务院国发[1981]25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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