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药管理局贯彻《中共中央关于
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高教部分)
(1986年2月8日)
《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高等学校担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重大任务。当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和计划的指导下,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强高等学校同生产、科研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联系,使高等学校具有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积极性和能力。同时还要改革同社会主义现代化不相适应的教育思想,教育内容,教育方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医药高等教育的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进和加强局对全日制医药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对学校执行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组织学校工作的经验交流。
2.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人才需求预测,编制直属院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计划草案,纳入国家计划。并按照国家计划指导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
3.对本科高等学校、专业、高等专科学校和研究生院的设置提出建议,审批高等专科学校的专业设置。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直属学校和对口专业的教育评估工作;在评估的基础上,选定与调整直属学校择优支持的重点学科,对对口专业应择优支持的重点学科提出建议。
5.指导直属学校和对口专业的教材建设工作。
6.指导药学和医疗器械教育研究工作。
7.指导直属学校和对口专业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
8.审定直属院校的人员编制,任免院(校)长。根据学校提名审批任免副院(校)长。
9.审查安排直属学校的基建计划、事业费预算的分配和决算。
10.按照国家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管理和指导直属学校的外事工作。
二、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增强学校适应医药事业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积极性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