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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3月3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3日)停止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1985年4月24日 教育部、卫生部)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2.血压超过140/90毫米汞柱,低于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160、低于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90、低于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均不能录取:
  ①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②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③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上高中后仍复发者。
  5.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公分以内,脾在肋下1公分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公分(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1公分,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公分以上。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考生高于9%克,女性考生高于8%克可录取)。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或虽已治愈两年,但尿蛋白阳性,尿镜检查不正常。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结核样型麻风病,经专科医生检查确已治愈1年以上者除外)。
  12.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1.0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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