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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设备管理基础工作标准

医药行业设备管理基础工作标准
 (1989年12月4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引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设备管理《条例》和行业设备管理《办法》,提高基础工作水平,为医药设备管理现代化创造条件,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国家经委编印的“《条例》词组解释”,结合医药行业实际,并按照GB1、1—87的有关要求制订的。
  本标准适用于制药、医疗器械、药用玻璃、制药机械、卫生材料等医药工业企业。
  1.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是设备在生产领域活动中的真实写照,是掌握和改善设备状况、统计基本数据、建立账卡表册和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的科学依据。
  1.1 设备运转记录
  1.1.1 主要设备和连续两班或两班以上运转的一般设备及变电室、乙炔站、氧气站、空压站、冷冻站、泵房、锅炉房、离子交换水站、循环水回收站等部门(岗位)均应设立。
  1.1.2 由生产车间或设备动力部门保存,期限3年。
  1.2 日常检查记录
  1.2.1 凡生产或运转之班组,均应有检查记录。
  1.2.2 按月整理,由生产车间保存,期限2年。
  1.3 定期精度、性能检测记录
  1.3.1 按计划确定的时间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进行。
  1.3.2 归设备档案保存。
  1.4 主要设备检修记录(小、中、大修)
  1.4.1 按设备检修规程规定进行。
  1.4.2 应包括维修内容、耗用工时和所需费用。
  1.4.3 每次检修均应填写单台检修记录。
  1.4.4 每季应对记录进行分析,写出技术经济分析。
  1.4.5 严格履行验收手续。
  1.4.6 归设备档案保存。
  1.5 设备换油、脂记录
  1.5.1 按计划、规定清洗换油、脂。
  1.5.2 保存3年。
  1.6 设备修理领料单
  1.6.1 专人负责,每月整理分析。
  1.6.2 库房保存,期限5年。
  1.7 外协支出费用记录。
  1.7.1 进厂履行验收手续。
  1.7.2 财务符合规定。
  1.7.3 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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