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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血站制备血液制品核发“许可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对血站制备血液制品核发“许可证”的通知
(1985年11月1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的规定,为加强血站制备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保证患者使用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1.血站必须严格执行《
药品管理法
》,认真按有关规定办理。
2.血站必须具有能够保证血液及其制剂质量的设施、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其血液制品必须经检验合格才能提供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市场自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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