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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血站制备血液制品核发“许可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对血站制备血液制品核发“许可证”的通知
 (1985年11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为加强血站制备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保证患者使用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1.血站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认真按有关规定办理。
  2.血站必须具有能够保证血液及其制剂质量的设施、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其血液制品必须经检验合格才能提供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市场自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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