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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ZBC57001-84)

  4.事故情况下的应急水平和应争计划
  4.1 鉴于核电站事故的特殊性,在核电站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及其管理过程中,均应积极采取多种安全措施,以防止事故,尤其是重大事故的发生,避免或减少事故一旦发生时所造成的各种危害。
  4.2 核电站开始运行前,核电站主管单位应在所在地方政府及其所属卫生等部门的支持帮助下,制订出“事故应急计划”,并报上级政府和有关的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然后,按照随时保持警惕而又不致引起公众不安的原则,保证事故应急计划在必要时能付诸实施。
  4.3 事故一旦发生,如果预计公众中个人所接受的剂量当量超过了0.1希(10雷姆),或甲状腺剂量当量超过了0.3希(30雷姆),则可以考虑采取严厉的应急行动。如果预计不会超过上述应急水平,则不应采取严厉的应急行动。这时可以采取其他各种更为适宜的防护措施,以降低照射及其危害程度。
  4.4 事故结束后,核电站主管单位应在所在地方政府及其卫生等部门的支持下,将事故后果连同事故应急计划的执行情况,向上级政府和卫生等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5.卫生检测和调查
  5.1 为保证执行核电站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核电站应按照卫生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防护部门的要求做好必要的卫生检测和调查,并接受上述部门的监督。
  5.2 卫生检测和调查一般分为选址阶段、运行前、运行斯和事故四种情况。
  选址阶段主要是尽可能地收集现有的卫生检测和调查资料,供核电站厂址的放射卫生防护初步评价使用。
  5.3 运行前主要是参照本章5.4条,针对核电站运行可能使之改变的项目和放射卫生防护最终评价需要的项目进行测量和调查。
  5.4 运行期卫生检测和调查的一般内容。
  5.4.1 有关放射工作人员和场所的放射性检测:
  a.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接受的各种外照射;
  b.工作场所空气的放射性浓度;
  c.工作场所及其各种设备的表面放射性污染;
  d.放射工作人员可能接受的放射性内污染。
  5.4.2 核电站周围公众所受照射的检测:
  a.可能接受的各种外照射;
  b.饮用水源和吸入空气的放射性污染及其所致内照射剂量;
  c.主要食品及食物链中有关介质的放射性污染及所致内照射剂量。
  5.4.3 剂量评价时必需的有关参数的测量和调查。
  5.4.4 放射工作人员和核电站周围公众的健康状况调查。
  5.5 事故情况下的检测和调查,必须根据事故及其发展情况参照本章5.4条执行,此外,应在事故发生前做好核电站厂址周围医护应急能力和设施的调查。
  5.6 卫生检测和调查一般应遵循“三关键”的原则,即关键核素、关键人群组、关键的转移和照射途径。
  5.7 卫生检测和调查应事前制定计划或方案,统一方法和程序,并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实行质量保证制度,以保证检测和调查结果的准确可靠和可比性。
  事故情况下的检测调查计划或方案属于事故应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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