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3.1 导出食入浓度仅用于公众。
B.3.2 导出食入浓度如乘以2.2即得出导出日食入浓度。
B.4 导出浓度只是为了设计、管理和监测的方便而给出,进行防护评价时仍应以年摄入量限值为准。
B.5 表2(略)列出了惰性气体的DAC值(它是以浸没照射算出的,其中放射工作人员对眼晶体是以0.15SV为年限值;对皮肤以0.5SV为年限值)。
B.6 本标准未考虑化学毒性。
B.7 同一核素不同化合物的ALI和DAC有的相差较多,对食入ALI已在表1(略)注明,吸入的分数见表3。
B.8 表1、2(略)所列数字皆含两位,这是为了再运算的需要,由于内照射剂量的计算是取通用的参考人数据,不确定度很大,因此,进行防护评价和最终给出数据时,只要一位有效数字。
B.9 由上节原因,如需对某个人较为准确的估计内照射剂量,应按该人具体条件;包括年龄、器官大小和代谢参数进行估计,表1(略)中虽然列出了摄入单位活度的待积有效剂量当量(Sv/Bq),只是为放射卫生防护中参照使用。
附录C 放射性核素毒性分组(略)
附录D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D.1 对健康管理的几项要求。
D.1.1 放射工作单位须由指定的有关业务部门和医疗业务部门负责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的体检,和就业后的定期体检。
D.1.2 定期体检: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人员每一年体检一次,其他放射工作人员每2~3年体检一次。
D.1.3 接受特殊照射的人员,其受照剂量接近100mSv(10remn),应及时进行医学检查,血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和必要的处理,并上报卫生部防疫司。专业方面有困难的单位可请专门的医疗卫生单位协助处理。
D.1.4 对放射病的诊断,应由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将确诊的放射病病历摘要上报卫生部防疫司。
D.1.5 应建立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档案。
D.2 体格检查项目,应包括一般体检的详细项目(主要是临床内科、外周血象、肝功及尿常规检查),并注意以下项目:
D.2.1 注意有无自觉症状、了解职业史及其它有害物质(包括工业粉尘或其它化学毒物)的接触史。
D.2.2 接触外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要进行眼晶体的检查。
D.2.3 对参加产生放射性气体、气溶胶及放射性粉尘作业的工作人员,应注意呼吸系统的检查。必要时作痰涂片的细胞学检查。
D.2.4 对从事开放型操作的工作人员,依所使用的放射性核素在人体内代谢的特点,增加对不同脏器的检查。对疑有放射性核素进入体内的人员,可做尿、粪或呼出气体的放射性测定,必要时进行全身或脏器的放射性测定。
D.2.5 对受事故照射的男性人员,可增加精液常规检查;中子损伤事故可增加相应的放射性分析。
D.2.6 根据需要可进行皮肤、毛发、指甲及微循环的检查。
D.3 除按一般工作人员健康标准要求外,具有以下情况不宜从事放射工作;若已参加工作可根据情况建议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处理。
D.3.1 血红蛋白低于11g%(男)或10g%(女)、红细胞数低于
6 3 6 3
4×10 /mm (男)或3.5×10 /mm (女);血红蛋白高于18
6 3
g%或红细胞数超过7×10 /mm ,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
D.3.2 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低于
3 3 4 3
4×10 /mm 或高于1.1×10 /mm ;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
3 3
白细胞总数持续低于4.5×10 /mm 者。
5 3
D.3.3 血小板持续低于1×10 /mm 。
D.3.4 严重的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肤疾患和严重的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
D.3.5 神经、精神异常如癫痫等。
D.3.6 其它器质性或功能性疾患,卫生防护部门可根据病情或接触放射性的具体情况(包括放射工作种类、水平),本人工作能力、专业技术和需要情况等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