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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失效]

  1.孕三个月初检率达到50%以上。
  2.产前检查率(检查不少于5次)达到85%以上。
  3.子痫发病率降至0.4%以下。
  二、产期:
  1.住院分娩率达到88%以上。
  2.基本消灭子宫破裂,会阴Ⅲ度裂伤发生率降至0.4%以下。
  3.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控制在0.5‰以下。
  4.产后出血发生率降至5%以下。
  5.滞产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三、产褥期:
  1.产褥感染发生率降至2%以下。
  2.产后访视率(至少3次)达到70%以上。
  3.产后健康检查率达到50%以上。
  4.产后6—12小时抱奶率达到70%。
  要求:实行孕产妇系统管理,逐步开展围产期保健。
  1.各级医疗、预防机构和妇幼保健网基本健全。医疗与保健配合,实行分级医疗。
  2.有计划地抓好各级医疗、保健人员的培训,逐步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3.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健全,有必要的准确的资料和数据。
  4.经常开展围产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5.创造条件逐步建立遗传优生咨询、产前诊断门诊、高危妊娠门诊和病房,对高危妊娠逐步实行专案管理。对高危新生儿进行监护。
  6.创造条件开展围产期保健的科研工作。
  丙类地区:
  不够乙类标准的为丙类。这类地区力争在3—5年内达到乙类的标准和要求。
  农村:
 
 甲类地区:
  标准:孕产妇死亡率降至4/万以下,围产儿死亡率降至25‰以下。
  一、孕期:
  1.孕三个月初检率达到50%以上。
  2.产前检查率(检查不少于5次)达到80%以上。
  3.子痫发病率降至1%以下。
  二、产期:
  1.新法接生率达到95%以上。
  2.住院分娩率达到50—80%以上。
  3.会阴Ⅲ度裂伤发生率降至1%以下,基本消灭因产科原因造成的泌尿生殖道疾患。
  4.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降至1‰以下。
  5.产后出血发生率降至5%以下。
  6.滞产发生率控制在8%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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