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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3日)废止

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
 (1985年6月1日 卫生部)

  城市:
 
 甲类地区:
  标准:孕产妇死亡率降至2/万以下,围产儿死亡率降至15‰以下。
  一、孕期:
  1.孕三个月初检率达到75%以上。
  2.产前检查率(检查不少于8次)达到95%以上。
  3.子痫发病率降至0.2%以下。
  二、产期:
  1.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
  2.消灭子宫破裂,会阴Ⅲ度裂伤发生率降至0.2%以下。
  3.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降至0.1‰以下。
  4.产后出血发生率降至3%以下。
  5.滞产发生率控制在3%以下。
  三、产褥期:
  1.产褥感染发生率降至0.5%以下。
  2.产后访视率(至少3次)达到80%以上。
  3.产后健康检查率达到70%以上。
  4.产后6—12小时抱奶率达到80%。
  要求:切实做好孕产妇系统管理,认真开展围产期保健。
  1.各级医疗、预防机构和妇幼保健网健全,医疗与保健密切配合,实行分级分工医疗的保健制度。
  2.有计划地培训各级医疗、保健人员,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3.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有完整准确的资料和数据。
  4.普及围产期保健、优生、优育卫生知识。
  5.建立遗传优生咨询、产前诊断门诊,逐步提高产前诊断水平,减少和降低遗传性疾病和畸形胎儿的出生。
  6.建立高危妊娠门诊和病房,对高危妊娠进行专案管理和监护。逐步形成围产期医疗、保健、科研中心。对高危新生儿加强监护。
  乙类地区:
  标准:孕产妇死亡率降至3/万以下,围产儿死亡亡率降至20‰以下。
  一、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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