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必须尽快建立地籍档案。尚未开展土地调查的地区,凡已建立统管机构的城镇,可先进行简单登记,由用地单位、个人自己申报,由土地管理部门复核确认后予以登记。土地管理部门暂时无力复核的,在实际工作中可暂用申报数。故意以多报少的,应追究申报者的责任。在工作开始之前,必须做好思想上、政策上、物质上、组织上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关于土地分等定级
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应和建立土地登记、统计制度同步进行。但由于此项工作难度较大,技术准备尚未做好,需要积极组织试点,力争明年分别制度出农用土地和城市土地的《土地分等定级技术规程》,再逐步开展这项工作。
四、做好日常地籍管理工作
经过土地调查、土地初始登记、统计,建立初始地籍以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坚持做好土地变更登记和经常统计工作,建立日常地籍管理制度。
凡变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改变批准用途,以及变耕地、园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均要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划拨国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建房占用土地的,要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竣工之后,再申请变更登记,更换土地使用证。对因出卖、转移土地附着物,而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要先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土地附着物的转移无效。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和执行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规定,从现在起要“建立并逐步健全一套完整的科学的土地统计报表制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按报表要求,认真收集资料、整理填写、汇总上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每年填写报表之前,先收集整理土地变更登记、建设用地审批、违法占地查处、农林牧渔业用地变化等资料。并组织乡镇土地管理员会同村土地管理员,进行年度变更调查,实地核实,更改图件、表册。凡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地方,一定要做到地籍图、表与实地一致;以概查为基础的日常统计,也要如实反映变化情况,力求做到同实地一致。
五、关于地籍资料管理
在地籍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和其它文字、图件、数据资料都是土地管理工作的宝贵资料,必须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开发利用。凡原来由其它各部门、单位保管的地籍档案资料,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土地管理机构改革调整精神,随着各部门原来管理土地的机构和人员的归并和工作的移交,要将全部地籍资料移交给新组建的统一管理土地和城乡地政的土地管理机构;有的资料一时难以分开的,亦应复制或者拟定管理办法共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