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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失效]

 七、对发行债券所筹资金转贷给国内企业的,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国内企业的业务、财务经营状况和外汇收支情况;
  2、国内企业借款的用途和配套人民币及物资的情况;
  3.国内企业的借入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纳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证明文件;
  4.国内企业借入资金的使用和偿还安排;
  5.国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6.发行单位与借款单位签订的贷款合同。
 八、对受国内机构委托发行债券的,申请时应分别由受托机构及当地管汇部门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由受托机构提交委托机构与受托机构签订的发债协议书;
  2.由受托机构根据本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3.委托机构和受托机构所在地的管汇部门,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提出委托和受托发行境外债券的审查报告。
 九、首次在境外发行债券的机构,如需要申请评级,须向管汇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评级机构名称,用于评级的材料及评级程序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提出评级申请。评级后,发行机构应在三日内向管汇部门报告评级结果。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评级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其发行债券。对于于再次需要评级的机构,如其评级结果同前次不同的,应在三日内向管汇部门报告其评级结果及原因。
 十、对发行机构本身业务经营需要发行债券的,所筹资金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债券本息的偿还自行负责。
 十一、对受地方政府委托发行债券的,所筹资金应用于地方政府安排的项目,债券本息的偿还纳入地方外汇支出计划,由地方政府负责偿还。
 十二、对受国家委托发行债券的,所筹资金由国家安排使用,债券本息的偿还纳入国家外汇支出计划,由国家负责偿还。
 十三、债券发行单位应在发行债券的当天,将发行情况报告管汇部门,在发行后二十天内将发行债券的有关文件(包括发债说明书等)和资料报管汇部门备案。
 十四、债券发行后,要在债券发行地以外的金融市场上市,须事先报管汇部门备案。对债券上市的价格变化情况,应随时向管汇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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