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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1994年7月27日)废止(原因: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
 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1987年9月11日法(研)复<1987>34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京高法字第132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即:铁路运输法院不受理治安行政案件,凡是铁路公安机关裁决的治安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向最先作出裁决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可向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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