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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国发(1987)6号文件“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有关税收问题请示的批复

关于对国发(1987)6号文件“进一步推进
 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有关税收问题请示的批复
 财政部文件
 ((87)财税字第211号)


陕西省财政厅、税务局:
  你省税务局陕税二(1987)038号《关于国发(1987)6号文件“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中,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悉。现将文中所提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国发(1987)6号文件第一部分第二点“……研究开发经费应逐步依靠企业或企业集团从销售总额中提取”的问题。我们认为: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所需的测试仪器、关键设备,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可直接进成本;大型企业以上设备仪器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经财政部门批准也可分期摊入成本。此外,按国发〔1987〕6号文件精神,“原来有科研事业费的独立科研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后,其科研事业费以进入前一年为基数长期拨给原科研单位使用”,因此,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已有了比较稳定可靠的来源,不能再从销售总额中提取。
 二、关于科研机构自费工资改革后增资部分列入费用和现行规定相矛盾的问题。因企业自费工资改革的部分,已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全部进入成本。对事业单位,虽全国尚无统一规定,但考虑到开发性科研机构逐步向经济自立过渡的情况,因此,允许其自费工资改革的增支部分从经济收入中开支,具体的规定待研究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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