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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二、审查报社的成本报表;
  三、总结和推广交流成本管理的经验,提高成本管理水平;
  四、督促报社认真执行财经纪律,财政、财务制度,正确核算成本,对违反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关于成本监督与制裁
 第四十二条 报社社长、总会计师负责对报社的成本进行下列监督:
  一、审查成本计划、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二、定期召开成本分析会议,针对报社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改进措施,提高经济效益;
  三、监督成本开支范围和成本核算规程的执行;
  四、执行财政、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奖惩的决定;
  五、审核成本报表,签署上报。
 第四十三条 审计、财政、税务机关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对报社成本管理进行下列检查和监督:
  一、监督成本条例、本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各项成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对违反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检查对违法行为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与成本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并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社,除按照财务和税收规定处理外,其情节较轻的,责令报社限期改正;其情节严重的,处以相当于侵占国家收入金额20%至100%的罚款。报社支付的罚款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一、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国家收入的;
  三、弄虚作假,成本严重不实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大量废品或其他严重损失浪费,以致成本升高的;
  五、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增加成本开支的。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并犯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报社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情节较轻,认错态度好的,给予批评教育;其情节严重,但认错态度较好的,处以本人1个月工资的罚款;其情节严重,确属明知故犯的,处以本人3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并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并犯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五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报社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本人3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所称“本人工资”,是指本人的标准工资,不包括各种津贴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本实施细则并犯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和强迫或指使他人违反成本条例、本实施细则的,执法犯法的,以及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应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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