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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第二十一条 报社对于既没有国家法律规定,又没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批准收费的各种摊派款项,有权拒绝支付。
                关于成本核算
 第二十二条 报社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有关成本核算的统一规定和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并结合本报社生产经营的特点,确定成本核算的程序和具体方法。但不得与财政部的统一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报纸成本的核算应以每一种报纸为成本计算对象:
  一、报纸以对开千印张为核算单位;
  二、报纸成本的计算方法,采用分步法。
 第二十四条 报社所属印刷厂是按照排字、制版、印刷、装订等工艺步骤分类归集费用确定成本计算对象,成本计算方法可根据情况采取品种法(简单法)作为成本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五条 报纸成本应根据计算期内报纸总印张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或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取计划价格计算成本的报社,月终结算成本时,必须按照规定调整成本差异,不得任意多摊或少摊成本。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摊,分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铸字、浇铅版使用的铅料,每月根据铸字和浇铅版熔化合金铅的重量,按1%--3%的损耗计算摊销数。
 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报社的预提费用,是指应由本期成本负担而尚未支付的费用。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不得保留余额。因特殊情况必须保留余额的,应在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中说明,并由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报社的低值易耗品分别按下列方法列入报纸成本:
  一、凡单价在50元以下的管理用具和小型工、卡具,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
  二、其余的低值易耗品以及单价超过规定限额已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由于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主管部门已列入低值易耗品目录的,领用时可列入“待摊费用”科目,分月计入成本,但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可跨年摊销)。报社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低值易耗品的总分类核算和设置低值易耗品明细帐。
  三、其余的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销50%的办法。
  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在本实施细则下达以前已经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不再作调整。
 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必须划清成本核算的界限,是指在严格执行成本开支范围的前提下,不得将本期成本列作下期成本,也不得将下期成本列作本期成本;不得将在产品成本列作产成品成本,也不得将产成品成本列作在产品成本;不得将可比产品成本列作不可比产品成本,也不得将不可比产品成本列作可比产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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