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五日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于实施范围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实施范围,包括下列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纳入预算内的,实行独立核算、企业管理的报社:
  一、各级国营报社;
  二、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团体附属的报社。

               关于成本开支范围

 第三条 报社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支付给作者、译者、校订者的稿费、校订费,广告组稿费,支付给编辑部门委托社外人员进行设计、编辑、审稿、抄稿、校对、广告绘图等费用,以及聘任通讯员费用;
  二、报纸或其他产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铅耗、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委托外厂代印所发生的纸型航运、传真、印刷等费用;
  四、因故发生的重制、重排、重印,扣除过失人赔偿后净损失的费用;
  五、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和修理费;
  六、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为提高报纸质量、时效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七、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税金、技术改进奖和合理化建议奖;
  八、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
  九、材料、书刊及其他产品的盘亏和毁损;
  十、报纸和其他产品退换的费用,残次品修复费用和报废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的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费及管理费,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十一、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
  十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十三、按规定支付的损耗报费、宣传推广费、自办发行费用(包括自办门市部费用),以及报纸代销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
  十四、组稿采访费、摄影费、电报电话费、电传费、报纸赠阅费、内部刊物费、报刊图书资料费、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水电费、外事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注册商标费、展览费、未成立工会组织的报社文体学习费等编管费;
  十五、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