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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征集管理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四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自一九八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能源交通基金)以来,由于各级政府的重视支持,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各级财政税务部门的努力,每年都超额完全了国家规定的征集任务。一九八六年国务院明确,征集能源交通基金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今年,国务院又决定扩大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范围,征集工作量加大,任务更加艰巨。而且前征集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擅自越权减免、严重漏欠和征管偏松的问题。为了正确贯彻征集政策,切实加强征收管理,确保能源交通基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现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加强领导,调配人员,充实征管力量
  征集能源交通基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作量大。各级税务局要切实加强领导,应有一名局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都要按照《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和财政部有关通知尽快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省以下各级税务部门也要进行对口管理,配备专职人员。专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正确贯彻执行征集政策和各项征管制度;及时足额地组织收入,分析收入变化原因;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对缴纳单位进行检查。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工作考核
  各级税务部门对征集能源交通基金,都要制订工作计划,加强收入分析和调查研究,认真搞好宣传、干部培训和总结评比工作。直接担负征集任务的税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征管形式。原则上,对属于纳税单位的,由税务专管员统管;属于非纳税单位的,可分部门或分地区实行定人专管。并建立分户征收底册(台帐)、专管员手册和入库销号、滞欠等有关资料档案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与同级财政部门主管单位密切配合,请其在给各地下达能源交通基金征集任务时,将任务数抄送同级税务部门,以便部署考核(各级税务部门在汇总月、季、年度能源交通基金报表时应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单位)。各级税务部门并应将此列入岗位责任制的内容,进行定期考评,奖优罚劣。考核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订。
 三、建立基金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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