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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施工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7)一次支付数额较的劳动力招募费、职工探亲路费和探亲期间的工资;
  (8)一次支付数额较大的职工冬煤补贴;
  (9)预付报刊订阅费;
  (10)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支出;
  (11)预提收尾工程费用;
  (12)其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10、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所属非独立核算的辅助生产车间、单位或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按不同的车间、单位或部门和成本核算对象(如各种自制材料、劳务的种类等)以及自行规定的成本项目进行汇集,并按照规定的分配方法全部分配给各受益单位。
  辅助生产车间、单位或部门为本单位的施工生产和管理部门提供的材料和劳务,不负担管理费用,但对外单位、本企业基建部门和其他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专项工程和福利事业单位销售材料和提供劳务,均应负担管理费用。
 (四)未完施工、已完工程和竣工工程成本
  1、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计算未完施工、已完工程和竣工工程的实际成本。
  2、企业在期末应对未完施工进行盘点,按照预算定额规定的工序,折合成已完分部分项工程量;再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的预算单价计算期末未完施工成本。
  期末未完施工成本一般不负担管理费。如果期末未完施工成本数额较大,并且期初、期末的数量相差很大的,则应分摊管理费。
  未完施工工程量占当期全部工程量的比重很小,或期初、期末数量相差不大的,可以不计算未完施工成本。
  3、本期已完工程实际成本根据期初未完施工成本、本期实际发生的生产费用和期末未完施工成本进行计算。
  4、工程竣工后,企业应当根据成本记录汇集的各项生产费用,核算自开工起至竣工止的全部工程实际成本。
 三、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产品、作业和材料成本的核算
 (一)工业企业产品成本的核算
  1、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如预制构件厂、木材加工厂、机械修造厂等),可以根据生产特点和成本管理的要求;按照下列方法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1)生产一种或几种产品的,以产品品种为成本核算对象;
  (2)分批、单件生产的产品,以每批或每件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
  (3)多步骤连续加工的产品,以每种产品及各生产步骤为成本核算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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