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营施工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七)必须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未完施工成本与已完工程成本的界限;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的界限;承包工程成本与专项工程成本的界限。
 (八)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对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必须设置必要的帐册,以审核无误、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按照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费用项目和单位、部门进行核算,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九)企业成本核算中的各种处理方法,包括材料的计价,材料成本差异的调整,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用的分配,已完工程和未完施工、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成本计算,以及销售产品成本的计算等等,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变更。如需变更,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成本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在当期的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十)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为成本核算提供真实可靠的有关资料,配合成本核算部门做好成本核算工作。

二、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的核算

 (一)成本核算对象
  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施工组织的特点、承包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加强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核算对象。
  1、建筑安装工程一般应以每一独立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
  2、一个单位工程由几个施工单位共同施工时,各施工单位都应以同一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各自核算自行完成的部分。
  3、规模大、工期长的单位工程,可以将工程划分为若干部位,以分部位的工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4、同一建设项目,由同一个单位施工、同一施工地点、同一结构类型、开竣工时间相接近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可以合并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5、改建、扩建的零星工程,可以将开竣工时间相接近、属于同一建设项目的各个单位工程,合并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6、土石方工程、打桩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以一个单项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或将同一施工地点的若干个工程量较小的单项工程合并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二)成本项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