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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林价(育林基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森工主管部门和企业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增加机构、扩大机构和增加非生产人员的开支;
  2、在建林业局、林场的道路及生产设施;
  3、其他一切不符合林价(育林基金)使用范围的开支。
  林业局营林职能科(处)的经费支出,统一由企业管理费开支,不得直接计入营林管理费。
 (三)营林抚育间伐和低产林改造的作业费用(包括木材集至山楞的费用),列入营林生产有关作业成本。所产出的符合标准的木材纳入总产量计划,由企业统一销售,并相应提取林价(育林基金)。这部分间伐材按年度伐区计划成本,计列企业的伐区木材成本,同时相应增加林价(育林基金)收入。
 (四)采运企业及主管部门安排营林支出计划时,在保证完成营林任务的前提下,可酌情从提取的林价(育林基金)中安排一部分作为营林生产流动资金。
 (五)林价(育林基金)的收支,应纳入省、自治区森工企业主管部门和采运企业的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统一管理。一九八七年森工企业的林价(育林基金)收支计划和会计决算,在报送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要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查,从一九八八年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森工企业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会计诀算,要由各级森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抄报林业部备查。省、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批的上述计划和决算要抄报财政部和林业部备案。

三、固定资产折旧基金:

 (一)森工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按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行。恢复折旧之前,要彻底清查现有固定资产,并确定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森工企业房屋及专用设备按本补充规定附件所列的折旧年限计算分类折旧率。通用设备和本补充规定附件所列以外的专用设备,按《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分类折旧率。森工企业在具体计提折旧时,应根据规定的折旧率,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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