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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确定会费的收取标准;
  (五)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并可聘请顾问。
  其职责是:
  (一)审定协会聘请的顾问人选;
  (二)听取常务理事会工作汇报,审定协会的工作计划;
  (三)监督检查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第二十条 协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协会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其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法;
  (三)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四)审查协会财务预算、决算。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职责是:
  (一)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二)聘任协会正副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负责筹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并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审查批准会员入会或退会申请;
  (五)表彰、奖励对证券行业及协会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六)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员基金及会费运用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七)协调解决协会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个,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为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协会经费自行筹措和运用,并自求平衡。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入会基金、会费等款项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拨款资助;
  (四)国内外团体、个人的捐赠和自筹款项;
  (五)协会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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