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发
“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保管国库券业务办法”的通知
(1981年9月14日)
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81)财预字101号“关于防止国库券遭受损失的规定”,特制订“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保管国库券业务办法”,随文附发,希按照执行。各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作补充规定。在执行时有何问题,希及时报告总行。
此外,为了便于银行办理代保管业务的帐务核算,增设“287代保管的有价值品”表外科目。凡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有价值品,用本表外科目核算。接受保管时记收入,退还时记付出,余额为代保管数。如系原封保管的,每件可按假定价格一元列帐(本表外科目排列列在286表外科目的下面)。
附: 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保管国库券业务办法
为了解决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以及个人购买国库券的保管困难,防止丢失、偷盗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一、人民银行县、市支行以上,有保管条件的,应开办代理保管国库券业务。开办行实行统一办理,集中保管。
二、凡需要委托银行代理保管国库券的,单位持介绍信,个人凭身份证明,向已开办代理保管国库券业务的人民银行申请,办理保管手续。
三、保管办法和手续
第一种,租用保管箱。凡有保管箱设备的行处,应尽量修整保管箱出租,由需用单位或个人租用。租用手续和租费按各行规定办理。
第二种,封袋保管。由委托保管单位或个人填写委托申请书,写明保管年限,国库券金额,并附清单,注明国库券面额、张数、起讫号码,一式二份,一份交银行,由银行点清后,出具国库券保管证。保管证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国库券面额,张数和总金额,保管年限,接受保管年、月、日,经办行公章,经办人图章。并同时出具保管收据。经办行分别立户、装袋入库保管,每一保管袋上要注明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地址、电话,接受保管年、月、日,国库券面额、张数、总金额,并由主管人和经办人加封盖章,以便查核。封袋保管费按国库券面额万分之二按年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保管费一律预缴,银行作为“手续费收入”列帐。
上述委托申请书、保管证及保管费收据,由各分行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