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电企业
贯彻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
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83〕邮财字第1043号 1983年12月28日)
各省(市、区)邮电管理局、省(市、区)人民银行分行、重庆市分行、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人民邮电出版社、中国邮票总公司、人民邮电报社: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83)银发字第266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发出以后,全国各地的国营企业都根据文件精神,向人民银行办理国拨流动资金的移交手续。为了加强银行和邮电企业之间的密切协作,对邮电企业国拨流动资金交接的具体手续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和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所属的企业,人民邮电出版社、中国邮票总公司、人民邮电报社要分别与企业所在地的银行将自有流动资金的数字核对清楚,并报经邮电部批准后,向当地人民银行办理国拨流动资金的交接手续。
二、各地(市)、县邮电局要向企业所在地银行提供情况,把自有流动资金核对清楚,经开户银行签注意见后,上报省(市、区)邮电管理局;开户银行上报省(市、区)分行。
各省(市、区)邮电管理局要先将所属地(市)、县邮电局上报的自有流动资金数字审查汇总,然后分别与该局所在地的省(市、区)人民银行分行核对清楚,银行签注意见,报经邮电部批准后,向省(市、区)分行办理国拨流动资金的交接手续。同时报送邮电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