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水利电力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电力企业
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83〕水电财字第228号 1983年12月30日)
部属各电管局、省(区)电力局、枢纽管理局、黄委,机械制造局,各直属修造厂,部直属各物资管理处,配件公司,人民银行各省(市、区)分行、重庆市分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文《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现结合电力企业的特点,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拨流动资金交接手续
电力生产企业以跨省电网管理局作为独立核算企业,而银行管理体制是按省(市、区)划分,为了解决管理体制间的矛盾,决定由省(市、区)电力局与其所在地人民银行省(市、区)分行办理自有流动资金的核对和交接手续;
电网局直属基层单位(包括跨省的单位,以下同)由电网管理局与所在地省(市、区)分行办理自有流动资金的核对和交接手续;
枢纽管理局、部直属修造企业和部直属供销企业与其所在地银行办理自有流动资金的核对和交接手续;
以上各单位国拨流动资金企业与银行核对后报水电部,待部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
电网局直属的和省(市、区)电力局所属的基层单位(包括电业局、发电厂、供电局、修造厂及其他单位,以下同)的自有流动资金要向当地开户银行提供资料,进行核对,并由开户银行签注意见后报电网局(直属部分)或省(市、区)电力局。
企业国拨流动资金与银行办理交接手续后,电网局、省(市、区)电力局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可以在所属省(市、区)局之间或各基层单位之间按有关规定进行国拨流动资金余缺调剂。但在调剂前,要商得同级银行同意。
部直属供销企业之间、修造企业之间流动资金的调剂,分别由部物资局、机械制造局商得总行同意后办理。
二、关于贷款计划管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