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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B种股票可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公开发行必须委托经主管机关批准可经营B种股票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商代理。
  第十四条 B种股票的发行限于以下对象:
  一、香港、澳门、台湾的法人和自然人;
  二、外国法人和自然人;
  三、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境外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五条 前条所述对象认购B种股票,应委托经主管机关批准可经营B种股票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认购时应出具身份证、护照或法人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单个认购对象买入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B种股票数量超过该公司总股份5%时,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七条 B种股票上市若属于发行公司股票首次上市,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其上市申请按《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B种股票的交易场所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B种股票的交易限于在第十四条所述发行对象之间进行。
  第二十条 B种股票交易须委托经营B种股票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代理,交易双方须提供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证件。

第四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的证券经营机构经营B种股票业务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允许经营B种股票业务的上海市证券经营机构只能经营B种股票发售的代销业务及B种股票交易的代理买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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