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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高等学校临床教学的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社会实践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重要途径,是学校联系社会的重要环节。在临床教学阶段,主要是结合医疗预防保健和当地的工作任务,开展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实践,并安排一定时间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习。学校要把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纳入教学计划,并建立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考核制度,考核的材料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要充分发挥临床教师的教学积极性。脱产带教教师的经济收入应与本科室、同职称的其他医师相同或稍高。临床教师的教书育人实际效果以及教学研究论文、成果应作为评定教学职称的重要条件之一。对教学责任心强、教学效果好、教学贡献大、教书育人成绩突出的教师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在个人待遇和安排国内外进修学习时应体现适当的倾斜政策。
  第十六条 为保证教学医院和实习基地的临床教学质量,学校应选派主治医师以上的教师到教学医院和实习基地检查指导临床教学和学生的毕业实习,学校要经常了解教学医院、实习基地的教学情况,统一教学要求,进行教学质量检查。辅导员和班主任要协助教学医院的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生活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要稳定师资队伍,加强后备力量的培养。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做好传、帮、带工作。对新分配到附属医院准备做师资的毕业生,必须参加由学校师培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师岗前培训,时间至少一个月,学习教育方针、卫生工作方针及有关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医学教育改革等理论知识,听示范讲课、观摩教学,了解临床教学的规律和特点,明确临床教师的职责和任务。每一次带实习或讲授理论课之前,要经过考核。凡要求学生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带教教师必须正确、熟练地掌握,并达到标准化。
  第十八条 附属医院、教学医院要严格控制进修医师的数量和质量。原则上尽可能不安排进修医师带实习。在住院医生十分缺乏时,可安排少量本科毕业、有三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责任心强、医疗作风好的进修医师、经系〔院〕审批,并经学校教务处核准后,方可承担学生的毕业实习指导工作,并要把带教情况列入进修鉴定之中,研究生承担本专业培养性教学任务,导师应予指导,确保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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