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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高等学校临床教学的暂行规定

  第八条 管理和后勤部门是保证临床教学的重要机构,要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观念,积极为教学服务,想方设法改善临床教学的条件,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适应教学需要。
  第九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应把教学意识强、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的教师派到教学第一线上来。副教授(包括相应职称)以上人员担负教学的课时不能少于该课程理论课总学时数的60%,对新任课教师的培养性讲课,一般控制在理论课学时数的15%以内。由主治医师或高年资住院医师带课间实习,由水平较好的住院医师带毕业实习。每学期担任主讲和实习的教师名单,需报医院和教务处审批。
  第十条 为保证临床教学的需要,每个病区都要设有3-5张教学病床,专科性强、病种单一的病区应有15%-20%的病床根据教学需要收住病人,以调节教学病种。根据教学需要附属医院要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学校下拨的教学经费中抽出一定比例,作为教学用病人减免费或补贴费。教研室主任或教学秘书在不影响病人治疗的前提下,有权对教学需要的病人的出入院做出安排。
  第十一条 要加强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和基本功的训练,每位实习医生分管病床数应达到6-8张。实习医生应实行至少12小时负责制,严格按照各校制定的《实习医生规范》及《临床教学质量检查标准》,加强对学生的病史采集、查体、病历书写、基本操作等临床基本技能的训练,对实习大纲规定掌握的病种,要求学生独立阅读X光片和书写心电图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要积极建立校外临床教学基地,安排临床教学和毕业实习。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教学医院认可性评估指标的要求,选择一部分医疗质量较高、设备条件较好、领导力量较强、临床科室比较齐全、在当地有一定声望的医院作为教学医院。
  第十三条 教学医院建立后,可悬挂教学医院牌匾,在各主要科室可聘任一部分人员为学校兼职教师,校院双方要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明确各自承担的义务和权利,签订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学校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医院,每3-5年对教学医院进行一次认可性评估,确保教学医院的教学质量,共同培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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