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高等学校临床教学的暂行规定
(1992年2月17日)
第一条 临床教学及毕业实习是医学教育极为重要的阶段。临床教学质量直接影响对医学生的临床实际工作能力和医德医风的培养。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临床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属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质量的医学专门人才。教学工作、教书育人是学校的首要任务。学校要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把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及其管理、考核、评估做为临床教学中的重要任务,认真抓好。各级组织都要对教书育人工作认真研究,落实措施,并经常督促检查。
第三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要不断强化教职工的育人观念和教学意识,深入第一线领导教学,定期研究临床教学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主管教学的校长要直接领导和检查每年的临床教学准备和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并将结果书面报告部教育司。
第四条 附属医院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救死扶伤和教书育人两个基本职能,完成医疗、教学、科研三项主要任务。医疗、教学、科研三者要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不可偏废,在提高医疗质量的基础上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就其教育职能而论,医疗是基础,育人是目的。附属医院要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增强教学意识,完善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 要把临床教学工作列入附属医院负责人的主要任期责任目标,做为考核附属医院工作和负责人政绩的主要方面之一。医院负责人要经常研究临床教学工作,增强全院职工的教学意识,建立院长(系主任)定期检查临床教学质量的制度,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临床教研室要积极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建立和完善保证教学质量的制度和措施,要加强课程建设,对每个教学环节都应有规范化的要求。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的科室要积极支持和落实教研室的教学安排,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要充分发挥临床教师的教书育人作用。各级领导必须认真抓好教师队伍的医德医风建设,临床教师应把医德教育与临床教学统一起来,寓德育于智育之中,并注重言传身教,使学生在获得专业知识的同时,受到良好的思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