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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1986年3月15日)


  为了正确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依据
  1.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
  2.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本实施意见。
  3.卫生部关于《中医药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试行)》、(85)卫人字第86号《关于对60年代以前的中医药学徒出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办法》和(85)卫中司字第59号关于《中西医结合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试行)》等有关文件。
  4.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文件的原则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5.凡过去由卫生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卫生技术职称评定的规定,即行废止。
  二、评审组织及评审办法
  1.评审组织包括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议组。评审组织成员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可以连任。
  2.评审组织成员必须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担任较高专业职务或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
  3.各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15人组成。
  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议组,一般由5人以上具有高级职务者组成,其中正职高级职务者不少于半数。
  人数不足的单位可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评审组织,也可委托外单位评审组织负责评审。
  4.高级职务需先经学科(专业)评议组评议,经无记名投票,不少于2/3成员同意后方可向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并提供评审意见。
  各级职务评审委员会须有不少于全体委员2/3出席,方可召开评审会议。在经过认真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须有全体委员的1/2以上同意后才可承认其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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