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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奖励等级      荣誉奖励        奖金
   一等奖     国家中医管理局中医药   5000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二等奖     国家中医管理局中医药   3000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三等奖     国家中医管理局中医药   1500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第七条 国家中医管理局设立全国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注),国家中医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获奖项目由国家中医管理局每年统一公布。

五、申报条件

  第九条 凡申报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效果稳定可靠,并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出具证明;其中凡属仪器、器械、设备和工艺流程的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凡能形成商品的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凡属软科学的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第十条 重大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子项。若某子项成果完成后确因科技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大,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应用于其他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时,在扣除该子项目后不从根本上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征得总项目负责者的同意后,可单独申报奖励,但重大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写明其中的某子项已于何年何月申报并获得何种等级奖励。对重大项目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后,加以综合评定。已单独获奖的子项,亦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若总项目中某子项成果,虽然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大,但仅适用于本项目,不能单独申报奖励。
  第十一条 正在研究中的项目,原则上应待其完成后,整体申报奖励。
  第十二条 凡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有关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申报奖励。
  第十三条 华侨、外籍华人和外籍人员在我国完成的中医药科技项目,如符合本管理规定,可申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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