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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专科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3日)废止

妇产科专科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
 (1986年6月30日 卫生部)


  为加强妇产科专科医院建设和科学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合理配备人员,实现医疗与保健的密切结合,提高医疗、护理和保健工作质量,以适应当前开展围产保健、优生优育、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妇婴健康的需要,根据卫生部(78)卫医字第1689号发布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结合专科医院的特点,提出《妇产科专科医院组织编制原则》。
  一、基本任务
  妇产科专科医院的基本任务是:以医疗为中心,密切结合妇婴保健工作,搞好扩大预防,并承担一定的保健、科研和培训任务,对下级医疗保健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二、机构设置
  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按照精简机构提高效能的原则设置机构。一般应设产科、妇科、计划生育科、保健科,有条件的医院设新生儿等科。医疗辅助科室和行政后勤部门,应根据医院的规模和实际需要设置。
  三百张床位的妇产医院机构设置可参照表1。
  表1:

            --产   科-------产房、婴儿室
            |-妇   科
            |-计划生育科
            |-综合手术科-------麻醉科
            |-新生儿科--------(病理新生儿科)
          --|-药 械 科   --检验-血库
          | |-中心实验室---|-遗   传
          | |-放 射 科   --病   理
   院      | |-理 疗 科
   长------| |-供 应 科  ----门诊临床医技各科
       |  | |-营 养 室  |---计划生育手术室
   副   |  | --超声波检验室 |---急诊室
   院   院  |          |---治疗室
   长   长  | --预防保健科  |---急诊室
       办  | |-门   诊------收费室
       公  | |-护 理 部
       室  --|-医 务 科--|---病案室
            |-人事保卫科  |---统计室
            |-总 务 科  |---图书室
            --财 务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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